摘要
长期以来,黔东南苗族村寨形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民族习惯法,在维护地区稳定、民族团结和规范生活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刑事领域,部分苗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集体与个体利益的倾向、权利和义务本位的侧重,以及主动和滞后干预的效果三个方面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苗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调适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应当开展刑事政策研究并确立纠纷和解的原则,优化刑事诉权配置并赋予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权利,明确村规民约制定规范并推动习惯法梳理和备案工作,加大民族骨干引进政策并将村内权威人士纳入纠纷调解工作,进而推进国家制定法与苗族习惯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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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