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TYBG-2021-4002并公积金〔2021〕2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21年度(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