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3世纪以后,作为欧洲城市重要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的行会进入鼎盛时期。此时,刚刚诞生的英格兰法律职业者为了促进自身发展、维护本行业利益,自发地效仿行会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法律会馆。可以说,英格兰法律会馆就是工商业行会在法律界的变体,它们的基本特征、结构与功能都极为相似,皆是职业自治共同体。不过,法律会馆也不是对工商业行会的全盘复制,因为法律会馆首先是一个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又与国家的政治稳定乃至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由此决定了它与生产经营型的工商业行会之间存在明显差别。是故,从行会的视角出发,对二者进行比照性考察与结构性剖析,可望为这一独具英国特色的法律机制做出准确的历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