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转让股份的刑事案件时,在定性上遇到了法律适用难题。目前,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转让股份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五种主张:以职务侵占罪定罪,以诈骗罪定罪,以盗窃罪定罪,以侵占罪定罪,以无罪论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股权取得方式存在较大分歧,而对股权取得方式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到非法转让股份行为的司法认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理论,对于仅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进行非法转让的行为,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份进行非法转让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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