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非破产退出机制则相对薄弱,而其中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行政性强制退出机制则尤为匮乏。从域外经验来看,通过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强制除名、强制清算、拟制清算等制度,形成了完善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强制退出机制。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出发,基于效率与安全、消灭与拯救等关系的平衡,我国应当建立具有行政主导性的强制除名、拟制清算等强制性退出机制,并辅之以停业登记等缓冲性制度,从而构建系统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