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监督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此可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旗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相对薄弱,亟须完善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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