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推动消费者一方面享受精准推荐或创新性产品,另一方面面临“大数据杀熟”等企业数据滥用行为,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的争议愈发广泛,并引致差异化隐私数据保护政策。本文依托于水平差异化双寡头模型,考虑具有不同数据利用能力厂商的价格竞争,求解隐私数据保护政策下厂商定价均衡及社会福利影响,阐明不同程度隐私数据保护政策的适用条件。结果表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最优不能同时实现,无保护和强保护政策可以实现社会次优。优势厂商数据利用能力较低时,自愿性保护下消费者剩余最优,反之,生产者剩余最优。与以往研究认为个性化定价对企业不利的结论不同,本文认为数据利用优势企业可能会通过歧视定价占据更大的市场。因此,政府对数据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的,需依托不同行业数据利用能力实现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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