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时,由于原来购入土地价格较低而当前公开市场土地价格较高,土地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增值。有理由可以认为这部分增值已经涵盖了部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成本法公式计算土地利润,最终测算出来的标的物价值会有较大偏离。针对该种情况,笔者认为:成本法估价时,在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已经涵盖部分利润的情况下,应当对计算公式进行动态修正,所得即为估价对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