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不敢惩戒和滥用惩戒的双重乱象使得有必要制定教育惩戒规章。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要求它在法律层面须具有依据,且不得抵触上位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权持认可的态度。为确保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教育惩戒规章在实施原则、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序和纠纷解决等五个方面都不得抵触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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