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极主义刑法观的缺陷并不当然意味着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合理性。后者仍然需要从正面完成自身的理论建构。积极主义刑法观预设了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变化趋势,但是这一理论预设不能成立。我国当今的刑法结构不能被简单概括为"厉而不严",发展方向也不能被简单描述为"严而不厉"。根据具体治理领域的不同,刑法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仅当今我国存在"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这四种刑法结构,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同样需要这四种刑法结构的分工配合,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与其在宏观、整体的层面展开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的争论,不如进入到具体细分领域,深入研究每一个具体领域中最合适的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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