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情形下,从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从犯罪分子住处查获的用来冒充真毒品出售的假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极低但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分子不认为是毒品或不准备出售的,根据认定犯罪主客观一致原则,该部分毒品数量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也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以体现定罪量刑的精准性,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