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电子送达制度系建立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由当事人触发启动,实证分析表明这种被动适用的模式无法真正解决送达难问题。随着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的深入运用,电子送达应从被动适用模式向主动适用模式转变。在主动适用模式下,法院通过大数据应用查询定位当事人信息,从而解决司法送达要求"核实身份"的前提要件。为了匹配主动适用模式下电子送达的要求,须对电子送达规范进行完善。首先,要转变电子送达的诉讼模式,适当强化受送达人的义务属性。然后,重新界定"受送达人同意"的内涵与外延,从默示适用与推定适用两方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进行拓宽。最后,筛选当事人的有效地址,明确电子文书送达的收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