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官员俸禄包括官禄、俸料、职田、力役及其他类型。州县官员的俸料在唐前后期有显著变化。唐前期俸料大致按比例分配,由于可供分配数和员额时有变化以及地方长官决策的影响,俸料分配具有灵活性。安史之乱后,大历、贞元和会昌改革明确了按定额分配的俸禄制度。在藩镇体制逐渐形成和两税三分的背景下,留州钱中的“州县官正料钱”供俸料分配,但州县并未完全按照中央定额实际支给,而是存在因财政困难无法发放或俸料远超定额的情况,因此朝廷多次下敕诏支援或限制部分州县。从正史、墓志、诗文等材料可证,部分藩镇下的州县并不遵循国家旧制和节度使惯俗,对俸禄的分配和管理具有自主性。从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合的俸禄分配状况,可窥探唐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弹性和财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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