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陪审员产生方式、适用范围所要体现的民主性要求与审理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性要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陪审制名存实亡的根源。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的小陪审团模式,陪审员只负责认定事实,而不适用法律,降低法律对陪审员专业性要求;对陪审员产生条件做适当限制,提高陪审员素质;缩小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一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及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使得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实现司法民主,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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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