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一调整模式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适用《劳动法》成为司法裁判的难题。判决书统计结果表明,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弱势地位的模糊、《劳动法》与《商法》规范的冲突以及法院裁判的机械,司法裁判呈现出差异化样态。在总结地方性规定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推进立法精细化,针对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加班补偿制度等制定特殊豁免规则。同时,裁判者应注重个案的调适裁判,把握职责为主、薪酬为辅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标准,并充分尊重公司治理权利,达致实质公平的裁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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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