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正当性基础延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改革模式,但也面临着形式合宪性和实质合宪性问题。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依据,目前存在决定权论证模式、未列举权力条款论证模式和《立法法》第13条论证模式,但这些论证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要于宪有据。宪法解释和补充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合宪性难题,而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来实现。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合宪性解决要回归宪法常识,达成宪法共识,形成合宪性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宪法修改的共识下把握好宪法设计方案。

  • 单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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