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法律基础及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十条(以下简称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从1983年至今,第五十条的内容在历次《商标法》修订中始终保留。而配套的实施细则及实施条例中均未对第五十条的内容进行详细阐释,也未对该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关于第五十条的相关解释和适用,只出现在2016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审查标准)中。审查标准中提到,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为失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退出市场留出一年隔离期,避免消费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