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被赋予了证据资格,无需再进行证据转化。当前职务犯罪定罪量刑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证明方式以印证证明为主。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使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收集过程高度封闭化、证据审查形式化、与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标准不一。对此,一是要加强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衔接,完善监察证据体系、不同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二是加强监察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监督,完善录音录像调取、播放规定,推动监察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庭审实质化,同时赋予被调查人程序救济权;三是加大言词证据审查力度,提高言词证据转化标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