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是政府预防社会冲突与治理公共问题的基本手段,也存在失灵的可能,需要进行事后的积极评价。《行政许可法》为此项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但是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差异。为实现管制影响评价制度的规范化,有必要在主体、内容、程序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检视,并建立相关外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