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对一般案件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对疑难案件需要作出建立在政治道德共识基础上的“正当裁判”。在疑难案件中,除非将法官的裁判结论等同于“什么是法律”,否则无论法官“越法裁判”进行自由裁量,还是依靠法律解释,都超越了法教义学标准中的法律在进行正当裁判。正当裁判之所以能超越依法裁判,是因为两者本质融贯,即司法裁判的本质目标就是正当裁判,依法裁判是实现正当裁判不可或缺的手段。法的安定性有助于呈现这一融贯关系。依法裁判能充分实现法的安定性,因为大部分时候法官正是通过依法裁判维系一个在政治道德上相对合理可靠的社会秩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的依法裁判正是建立在正当裁判的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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