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禁止令制度是当前禁令本土化的特殊表现,但面临着适用率畸低的制度虚置风险。制度成因是行为保全框架下的环境禁止令对实体权利救济关注不足,无法满足环境预防性保护的功能需求。我国环境预防性救济机制尚不完整,环境私益的保障强度不足。本文建议,应明确我国环境禁令的应然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以完善环境禁令制度为依托,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预防性环境侵害救济机制。在公私法领域完善实体法依据并将环境禁令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强化禁令适用中的法院职权,建立行政与司法衔接配合的执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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