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继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一剂良方,《解释二》的出台,必能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对解决当前建筑业矛盾频发的问题行之有效。本文首先对《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条款的亮点尤其是对受偿主体的限定和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此次解释在具体实务适用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情出发,提出应该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当延长权利行使期限,强化优先权公示公信力等建议,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供合理的构思。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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