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某些规定,仍体现父母本位的思想,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和完善有限。"直接抚养"的规定实际上创设了父母的权利。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这是从父母利益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相关立法应顺应国际上亲子本位的立法趋势,宜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父母离婚后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改为父母离婚后子女与谁"共同居住"。为有效落实《民法典》关于"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的规定,由家事调查官调查当事人的各方面情况,撰写报告,作为法院裁判的事实依据。将"探望权"修改为"交往权",未成年子女和不与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是交往权的主体。以子女利益为本,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推进家事审判的社会化,多部门联动共同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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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