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只适用于我国香港地区。近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国情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不利因素不复存在,需要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本文从历史上《基金公约》没有适用全国的原因入手,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并对《基金公约》适用全国后可能带来的益处以及《基金公约》适用全国机制上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基金公约》适用全国是可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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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