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与传播的途径多种多样,二次创作短视频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愈加严重。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者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成为判定其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结合司法案例,针对国内法律条文对“适当引用”界定不明确的现状,提出应当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将国外“转换性使用”融入我国的三步检验法,充分发挥我国《著作权法》的作用,明确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促进短视频产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