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病毒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了对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重新考量。基于应对此类事件的现实需求,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制度困境分别表现在船舶安全、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三个层面:船舶安全方面,船舶安全标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传统安全事件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方面存在空白;交通安全方面,船舶准入规则对沿海国是否有义务接受涉疫客轮入港停靠并无明确规定;人员安全方面,船旗国、沿海国等相关国家对于船上人员如何妥善安置存在争议。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宏观背景要求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法律秩序下的话语权。为此,建议在立法理念层面遵从生物风险预防原则、船岸利益平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并在近期和远期重构层面通过完善现行制度规则、制定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规则予以重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