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型的P2P平台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但P2P模式到我国后进行了本土化调整,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问题平台涌现,最大的困扰就是触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问题。P2P网贷模式天生具有的非法集资性质决定了P2P平台需限制借款人借款金额和人数。而搞"资金池"导致P2P平台触犯非法集资犯罪也在所难免,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有利于解决"资金池"问题。目前P2P平台盛行的"债权转让模式"中也要谨慎非法集资犯罪红线。多数P2P平台引入的担保机制实际并不增信反而可能助长非法集资犯罪。还要关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P2P平台中的认定问题,以及平台因借款人问题可能陷入非法集资共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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