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法学家对习惯法的论述,主要坚持的是国家主义的习惯法论。该观点强调习惯法与其他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样,都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观点来自人们对在人民主权下国家的德性依赖和强力认同。但这种依赖与认同,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习惯法的国家唯一依赖,在国家权力越来越一家独大的困顿中日渐被解构。随之而来的法律多元主义思潮,助长了法律的多元性观念。法律多元性主要体现在非国家的习惯法之多元性上,它表明习惯法固然可以依赖于国家,还可以依赖于(多元)社会。国家的习惯法,立旨于裁判规则;非国家的习惯法,立旨于行为规则。国家的习惯法,来自主权者的命令,而非国家的习惯法,来自人们对反复适用,并具有权利义务分配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的习惯之道德信赖、利益信赖和公正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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