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各界一般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然而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于第13条中"三需要"和"特殊需要"的规定基于不同的考虑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思路,对此一直争议不断。同时,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滥用申请权到底该如何规制也一直是探讨的焦点,尤其是到底该如何准确判定"纠缠信息"的标准问题。对此,文章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存在的各种争议及其原因进行梳理,并且对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予以相应的探讨,由此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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