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指的是,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对部分由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获得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由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小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破产案件中,基本都会存在金融债权人且金融债权人通常的债权会设立抵押担保。以现有法律的规定,金融债权人的别除权行使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