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公司法一般理论及实践,股东通常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情况下通常由大股东享有公司控制权。但是,对于公司具有关键性不可替代作用的小股东,尤其是作为公司的掌舵人、灵魂人物的创始人股东在多轮融资后稀释为小股东,对于继续享有公司控制权的需求,是现实且迫切的。笔者的一个客户便是典型的这种由持股10%的小股东创始掌舵的情况。最近该小股东咨询笔者如何在10%:90%持股比例差距如此悬殊的情况下长久持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问题。笔者在为其设计法律解决方案时,涉及委托表决权、AB股、优先股、有限合伙改制、MBO等热点前沿问题,颇具研究与思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