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不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权利人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为前提,以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填补"无形损失"以及"惩罚性"功能;《商标法》对赔偿方式顺序的限制有其合理性,在于鼓励举证以及遏制权利滥用,同时防止惩罚性赔偿的过度"惩罚";法定赔偿的突破应当视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的弥补而应明确其适用的情形与限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