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大幅提升了十个罪名的法定刑,是贯彻产权平等保护原则、规范市场主体涉众行为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同时,《草案》通过将司法解释写入《修正案》的方式并设置了极低法定刑,回应了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质疑。大幅提升部分经济犯罪罪名的法定刑,存在不利于改善营商环境、贯彻产权平等保护的弊端。《草案》通过使用"危及公共安全"这一术语,意图区分"危及"与"危害",进而大幅降低高空抛物与妨害公共驾驶安全的法定刑,危害司法秩序的安定、不符合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法理、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此,《刑法修正案》对法定刑的调整既应当考虑贯彻刑事政策,又应当遵循科学配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