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与单位在职务发明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利益衡平。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分配好专利成果之利益,以激发发明人之创造热情,进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这便是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制度亟待解决之难题。当前,我国立法采取"职责与资源"双标准。然而,参照国外之经验及其成果,反观我国制度之流弊及其负面效应,理应做出如下调整进而予以完善:其一,强调分工限缩职务之范围。其二,将退职、退休者之争议性发明,规定为与原单位约定权利归属。其三,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主要"解释为对成果之产生起到"关键作用",并由专利主管部门予以区分。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