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入人的权利义务结构是债务加入制度法律效果的核心内容,是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等制度的本质区别所在。根据债务加入的同一性,加入人可以直接行使加入时已存在的抗辩权;当原债务人享有除抵销权之外的形成权时,加入人可以暂缓履行债务,以促使原债务人尽快决定是否行使权利;若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加入人的债务以原债务为限,包含加入时已存在的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根据有因原则,加入人可以原因关系事由拒绝履行债务。清偿、提存等绝对效力事项在债务加入中同样适用。偿还超出分担份额的,加入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