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有关事项作了全新的规定,从而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亦存在诸如参审案件的结构不够合理、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库中抽选人民陪审员的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及考核不够科学、人民陪审员在参审合议庭总人数的占比不够明确合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活动不够广泛和深入等问题。这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参审实质性的发挥,因而需要理顺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