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检会〔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