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表机构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体,自2011年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概念予以明确后,其与办事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业务代办人等组织机构的界限也渐趋清晰。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待进一步限定,而作为对外送达的途径之一,向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将相关司法解释上升至专门的法律高度必然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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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