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规范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关系的界定存在模糊与分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金融投资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金融市场是否存在弱势投资者颇具争议,并倾向于将普通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而将适格投资者排除在外。造成分歧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分业立法与分业监管,深层次上则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域错位所带来的价值对峙。为破除概念迷雾困局,应进一步挖掘现有制度资源,从主体、行为、客体三个维度系统构建动态化、立体化的概念适用分野,为金融发展和治理提供新的结构性解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