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规制的重心放在了虚假陈述的前后环节,却忽略了行政、市场与社会合作监管的中间环节。信用手段的阻遏功能将是更加实质性的,信用规制遵循信息披露与商事信用原则,以声誉罚和行为罚作为载体,通过披露证券机构劣迹,公示处罚内容并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以信息制衡手段规制证券机构,达到震慑与遏制目的。但目前法律惩罚缺乏刚性,信用规制失灵,预设的联合规制变为专项规制,金融属性规制与企业属性规制彼此割裂,立法设定和实务操作存在差异。因此必须立足于证券机构自身的金融属性与企业属性,统筹政务领域和商务领域,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实现行政、市场与社会合作监管,达到规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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