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只是外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但其本质仍为我国自主性扩大对外开放的举措,不存在权利义务的转化问题。频繁修改负面清单及有限国民待遇是我国外资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棘轮式"负面清单和欧美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议样本对我国外资准入法律规制造成一定冲击。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应尽快设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安全因素、补充评估机制是对冲击的有效回应。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