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体论的角度而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下位权能,具有重要的工具性基础价值。然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运用中未收到良好成效,尤其是启动条件和强制效力成为调查核实权体系构造中的关键问题。因此,建议在谦抑原则、比例原则和中立原则的指导下,对调查核实权启动条件和调查方式进行二元化的结构改造,根据客观性证据和言辞证据分类设置调查方式,保障双轨式调查通畅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