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道类信托业务是我国特定金融发展时期自发形成的业务类型,其法律性质应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