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历史误读、"代表"定位偏差以及"法定性"桎梏下,法定代表人的必设性、唯一性与固定性等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表现出日益明显的缺陷。这既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也与公司自治理念背离,应在公司自治理念下予以革新:一是去"必设性",用代理制取代代表制,由公司决定公司代理人是否登记,实行公司代理人选择范围的自治;二是去"唯一性",由公司决定代理人人数;三是去"固定性",实行公司代理人的动态选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