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所建立的跨境追赃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衔接,有助于我国良好地履行条约义务,符合我国跨境追赃之司法实际。但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有关"机关"的界定上可能存在差异和分歧,给我国跨境追赃工作带来不便。对此,我国可以通过"解释一致"的方法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机关"进行解释和协调,从而保证跨境追赃制度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