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的预防立场取决于相应的价值观念。自由尊严观坚持尊严自主论,强调自尊和自主决定,相应的科技风险预防立场为弱式风险预防。秩序尊严观包括主客二分论、自然中心论、人性中心论,相应的科技风险预防立场为强式风险预防。自由尊严观和秩序尊严观存在论证疏漏和内涵空洞等理论弊端。与之相应的弱式风险预防指向不明,强式风险预防缺乏理性,二者在指引国家公权力预防人体基因科技风险时均会产生实践危害。人体基因科技风险预防的价值应当被重构为包含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利四个维度的正义尊严观。正义尊严观涵括的风险预防立场为充分风险预防,充分风险预防较其他预防立场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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