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态势趋缓、被拐儿童低龄化、收买非伤害性显著的背景下,“异罪同罚”面临着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忽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风险,无论基于责任刑抑或是预防刑均无法自圆其说。职是之故,应当坚守“买卖异罚”的刑罚立场,转向从刑法教义学层面纾解买卖妇女儿童罪刑的公众质疑。买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法益的特殊性、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差异性是现行法对“买”“卖”行为分别采用双轨评价和单轨加重评级模式的现实基础。此外,应通过建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完善打拐DNA数据库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等路径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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