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作为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立法者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细化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个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在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中,应当着重注意的是,投标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