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制度是监检衔接中衍生出的一项重要机制。关于其正当性根据,理论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对象和范围,以及调查和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差异。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实质上是公诉职能的延伸,侦检关系应被看作是侦查为公诉做准备。监察调查一体查明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事实,遵循政治监督的逻辑,不是公诉的准备活动。提前介入监察是监检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一种沟通联络机制,其作用是化解分歧、达成共识,体现了监检相互配合原则。检察机关通过对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意见进行审查和检验,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从而对监察活动起到制约作用。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介入时机、权限范围、建议效力等制度安排应充分遵循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要求。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