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争议,旨在追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然而,行政争议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形式存在不足,使得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检察机关应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扮好法律监督者的固有角色,做行政争议解决的监督者;扮好衍生角色,以调查核实权、引导和解的机制和司法救助职能等法律监督权的衍生内容为基础,做行政争议解决的助力者;扮好突破角色,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司法指导权、司法通报权等,做行政争议的预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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